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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

檢送桃園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街道之標準地名清冊各1份(如附件),請查照轉知。

[來文單位/日期] 教育部 / 2026-11-03
[發文字號] 臺教社(四)字第1150112810號

說明:

依桃園市政府115年11月2日府民自字第11503089321號函辦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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