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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農業部115年2月24日農輔字第1150022209號令修正發布 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」第11條,並檢送發布令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、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,請查照。
[來文單位/日期] 教育部 / 2026-04-07
[發文字號] 臺教綜(六)字第1150034811號
[發文字號] 臺教綜(六)字第1150034811號
說明:
一、 依農業部115年4月1日農輔字第1150022467號函辦理(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)。 二、 上開函文內容摘要如下: (一) 依據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」第11條規定略以,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,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。 (二) 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,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,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,爰修正該辦法第11條,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,提供專業人員遵循。 (三) 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分為「必修(食農教育課程)」及「自選(專業領域課程)」,前者為食農教育政策與新興議題、食農教育推廣研發與運用2個領域,各3類別,後者為農業、飲食及營養2個領域,各6類別。依該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申請展延者,應於各領域至少修畢3小時,且各類別之課程須修畢3小時以上始得採計之,該類別最高採認時數以3小時為限。 三、 本案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轄屬學校。